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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2-05-30 16:15 {{clickNu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并不仅仅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诚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会遭到处罚,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拒绝续订劳动合同要补偿,安排劳动者加班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等等,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就不受任何影响。


01
劳动者不上班


劳动者不上班的原因不是因病也不是非因工负伤,又排除了不可抗力,而是因为事假,在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在实际操作中,就是把事假的那天工资扣掉——注意,此时计算该一天报酬时,应当由月工资除以21.75天来计算。

如果劳动者不请事假而直接旷工,或者申请事假但未经批准而直接旷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具备三个要素。首先,规章制度的建立程序应当合法,如经过职工大会一致通过,包括有全体职工签名等;其次该规章制度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尽管没有具体规定,但实践中以不低于5个工作日为佳;最后用人单位要对员工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要求,如连续旷工3天,月累计旷工4天,年累计旷工8天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


02
专项培训


社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对专项培训或者服务期作出约定。所谓专项培训,可以是入职培训、也可以是工作一定期限后提升劳动素质的培训,系用人单位开展的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能力、工作绩效等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养和训练活动。对于用人单位为该次专项培训投入的合理且必须的费用,可以和劳动者进行约定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的,劳动者要赔偿,赔偿的上限即专项培训投入的费用总额,并且按照已经履行的服务期与未履行的服务期的比例进行赔偿。


举例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合理且必要花费30000元,约定劳动者必须服务3年,劳动者服务2年后提出辞职,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1万元违约金。


直播行业中,个别用人(用工)单位会以专项培训为由支出直播设备、提供房屋场地并承担场地房租及押金水电、房间装饰等。实质上,此为提供劳动资料劳动条件,而非专项培训,以此约定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无效。


03
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会与企业内的核心劳动者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杰出业务代表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年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时的违约责任。那么当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自由约定,但与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息息相关。


在违约金应该如何约定的问题上,实践中多见以固定工资*竞业限制时长,如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最高也就2年),则违约金是某个固定工资*24个月。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当退还收到的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中,法院判决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职务、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等因素。


04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中又可以分为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在行使通知解除权时,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未履行通知义务,法律后果如下:


首先,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作为判断。排除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公序良俗这两条,那么“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是否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至于解除行为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呢?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会议纪要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了认定,劳动者未履行通知义务解除的行为由于不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层面,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劳动者即便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


其次,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具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基础。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违法离职,用人单位有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对于损失时的具体数额,用人单位需要进行逐一举证,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要将诸多损失真正落实,举证难度极大,用人单位胜诉率极小。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合理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擅自离职的行为作出限制性和处罚性的规定,抑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针对擅自离职行为的损失赔偿条款。


05
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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