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如何认定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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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90000元。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献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法院应不予执行。献县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间虽已距判决生效日期已有三年多的时间,但期间申请执行人多次向被执行人催要。被执行人也多次自动履行,应视为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义务,故驳回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
法官说法
申请执行时效是指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在案证据可证明被执行人最后一次自动履行的日期距申请强制执行并未超过二年,其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一般为二年,与民法典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执行时效的中断只发生在权利人在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这一特定期间内。对于超过了该期间的执行时效,无论发生何种事由,均不认定为执行时效中断。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中,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方式,可采取口头、书面的形式,义务人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外,亦可采取明示或默示履行形式,且不局限于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应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超过执行时效启动异议程序,导致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发生,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