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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员工辞职后工资结算的规定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05-01 10:07 {{clickNum}}

工资结算一直是现代社会的劳动者所关注的,大家也许会有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员工辞职后工资结算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未办理的,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案例分析

秦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已有半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对离职有相关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工资一律暂扣直至办完离职手续方能发放。他不知道这个规定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自由,但是对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范劳动者在没有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实物保管、财务问题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辞职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限,但不能约定或者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辞职前的工资进行克扣或暂扣。因为这样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无效的规章制度。

    秦先生只要履行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的义务,或者与公司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批准辞职,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秦先生违反了与公司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办理离职手续时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暂扣秦先生的工资。如果公司暂扣了秦先生的工资,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辞职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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