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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苑|带薪年休假的30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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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04-17 10:59 {{clickNum}}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18日人社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成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对于部分劳动者而言,带薪年休假仍是镜中花水中月。为应对新冠疫情,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和劳动者就带薪年休假问题经常发生争议,本文结合上述有关规定,对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Q

16问:年休假工资是否包含奖金、津贴和加班工资?

A

答:包括奖金、津贴,不包括加班工资。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物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律师认为:

依据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均包含在工资范围内,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仅将加班工资剔除,未剔除奖金、津贴,故奖金、津贴应当包含在年休假工资之内。


Q

17问:用人单位规定职工不申请年休假,过期作废,是否有效?

A

答:无效。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律师认为:

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只有职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不用支付额外的200%的工资。



Q

18问: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如何折算?

A

答: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Q

19问:职工离职时,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折算?

A

答: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Q

20问: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折算?

A

答: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21.75×200%×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高于法定数额的,从其约定。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


在江苏范围内,计算多个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分别计算各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Q

21问:用人单位提前安排职工休完当年度年休假后,职工在年度届满前提前离职,单位能否将职工多休的天数折算工资扣回?

A

答:不能。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Q

22问:用人单位安排的集体旅行能否折抵年休假?

A

答:原则上不能折抵。双方约定或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可以折抵。

判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43号案:劳动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应当拥有其自由意愿,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Q

23问:职工未休单位福利年休假(即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

A

答:国家无统一规定,各地规定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

用人单位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且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未约定补偿,或约定了补偿但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

超过法定标准的未休福利年休假是否能够折现补偿,以及如何折现补偿,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予以约定。如果有约定和规定,从其规约,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和规定的,职工不能获取折现补偿。上海、广州等地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此种观点。


判例:(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257号:虽然根据原告处规章制度,被告可享受除法定年休假之外的公司福利年休假,但原告处规章制度并未规定公司福利年休假可折现,且原、被告之间亦无关于公司福利年休假可折现之约定,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将未休完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折算支付其工资之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Q

24问: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应该哪个先休?

A

答: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先休法定年休假被采纳的概率较高。

判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0675号:原告2017年1月1日至8月10日享有6天法定年休假,原告称已休3天应优先扣除福利年休假,但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已休3天系法定年休假,剩余3天年休假未休,被告应付相应折薪13,793.10元。根据员工手册等,原告2017年1月1日至8月10日还享有福利年假,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对福利年假折薪存在约定,故该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Q

25问:职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A

答:需要。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律师认为:

该规定并未具体区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故即使职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仍需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Q

26问: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A

答:适用。但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各地规定不同。


依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九问:


Q: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A: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一十一条: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九问:


Q: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

A:答: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Q

27问:职工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A

答:属于。但江苏省法院自2019年8月13日才开始受理此类纠纷。


依据:2009年12月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13日发布)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Q

28问:年休假与国务院规定因疫情而延长的假期(2020.1.31-2020.2.2)重叠,是否应当顺延?

A

答:应当顺延。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律师认为:

国务院延长的三天假期属于休息日,与年休假重叠时,年休假应当顺延。



Q

29问:2020年2月3日-2月9日期间,能否冲抵年休假?

A

答:2月3日-7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与职工协商一致;2月8日-9日为休息日,不能冲抵年休假。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一):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在2月3日至9日延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律师认为:

按照人社部的上述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2020年2月3日至7日,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当地如果因疫情推迟复工有不同规定的,企业应结合所在地的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实施年休假。



Q

30问:2020年2月10日之后,用人单位仍暂时无法复工或虽复工但职工因疫情需隔离无法上班的,单位能否安排年休假?

A

答:可以。


依据:人社部规定,同上。


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2月10日延期复工期满后,对于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外地返锡需居家隔离的职工、因交通管制无法正常上下班的职工、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企业可统筹安排休息休假,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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